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a驾驶牌号为“豫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闵行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星路路口西侧600米处时,与推行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丰南路的被害人陶a相撞,致陶a倒地被该货车右前轮碾压后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陶a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及多发伤。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认定,被告人徐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a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a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事故的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b、王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相关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部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书》,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作为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a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理。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杨超
代理审判员蔡某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