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东健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湖南东健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x),出票人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0日,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湖南东健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东健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解钢
审判员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