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
被告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3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7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