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女。
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三里垅重阳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4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