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张官营镇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现四子女均已成年。2005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邓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经同村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二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在2005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不尽家庭义务,从而导致原、被告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张官营镇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现四子女均已成年。2005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邓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经同村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二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在2005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不尽家庭义务,从而导致原、被告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富兴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跃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