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10月9日,被告李xx与中国xx集团房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xx购买中国xx集团房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路X号星城映象家园X栋X号的商品房。2011年5月1日,被告李xx与原告唐xx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唐xx以46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被告李xx购买的商品房。随后,原告唐xx向被告李xx支付购房款16万元。原告唐xx多次催促被告李xx交付上述商品房,被告李xx未予交付。2011年8月8日,原告唐xx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与被告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高鹏飞退还购房款16万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李xx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1年8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李xx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唐xx购房款16万元;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5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