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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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宇洋(略)事务所(略)。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害人王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豫x轿车沿仲景大道自东向西行至宝玉石花园附近路段时,与同向王xx所骑自行车相撞,将其碾轧于车体下方向前拖拽四百余米,中途不顾群众阻止,直至土门五交化门口路段,在两辆车的拦截下被迫停车。此次事故致王xx左下肢截肢,经鉴定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孙某某供述,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赵x、李xx、屈xx、杜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赵某某的辩护意见是: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孙某某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酒后和无证驾驶的规定,“醉酒驾驶”包含了“酒后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x黑色轿车在西峡县城沿仲景大道自东向西往土门方向行驶,行至宝玉石花园附近路段,将同向王xx及所骑自行车撞倒,并碾轧于轿车下方,王xx一只手抓住轿车左后门手柄不断呼救,孙某某驾车继续前行,中途有群众挥手让其停车,直至两辆车对轿车拦截相碰后停下。王xx身体下肢部分在轿车车体下被拖拽约400米,使其双下肢受伤,经治疗左下肢截肢,鉴定属重伤。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孙某某的亲属向王xx支付x元。

王xx的民事赔偿,本院2011年6月12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保险责任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元;二、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王x元(x-x)、已付x元,应付x元。被告赵x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未生效,正在二审中。

2011年6月22日孙某某的亲属向本院交赔偿金x元,现已交付给王xx。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今天中午12点左右,李恒明驾车拉着我、杜xx等一块到陆川火锅店吃饭,在等饭期间打牌的时候,赵x也来了,随后我们吃的鸡火锅,一人喝有一瓶小三鞭,吃过饭后,赵x说他喝点酒不敢开,我想着他车是自动档,我就开上我们俩一块,由陆川火锅店沿灌河路往南头去,也不知走到哪,感到碰住啥了,具体碰住啥想不起来了,只知道车被拦下后说我撞住人了,随后被打了一顿。我没驾驶证。是赵x的车。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10年10月25日下午3点多,我骑自行车由西峡火车站租房处去农贸街给小孩买衣服,当我行至土门宝玉石门口路段时,我正常行驶在公路最右侧,突然感觉自行车后面被推了一下,扭头看是一辆黑色小车碰住了我,这时我自行车连人都倒到了地上,小车从我身上轧了过去,我自行车及人被卡在了小车左侧后轮前面,小车一直往前走,我左手抓住了车门扶手,前半截身子在车左侧外面,下半截身子在车下面左后轮前面卡着,我不停在喊救命,小车还在不停地往前走,我想他应该能听见,旁边好多人招手他也不停。当时是上坡,车速不高,到土门三叉路口要下坡处,有一个男的拽住我上身,把我从车下面拽了出来,拽出来后,我腿都不听使唤了,车又没走多远,被一辆车拦了下来,随后我被送到县医院。

3、证人赵x(38岁)的证言:中午我去陆川火锅店吃火锅,孙某某他们也在,中间孙某某先过圈,我后过圈,我喝了三瓶二两的小三鞭,别人喝了多少酒我说不清,我试着头晕。因为杜xx不喝酒,所以将车钥匙交给杜xx。至于我咋到我车上我现在不知道,但我清楚记得我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是别人开的,至于是谁我也不记得了,至于咋出的事,在哪儿出的事我记不得了,我记得出事后我下车给别人跪下,我感觉是出事了。

4、证人李xx的证言:2010年10月25日下午3点多,我驾驶小货车临时停放于土门外民政宾馆对面加油站,头朝南尾朝北,我坐在驾驶室,这时一辆黑色小车沿仲景路由东向西行驶,从我前面过去,后面好多人在喊,小车过去后,我发现小车左侧后轮前面卡着一个女的和一辆自行车,身体在车外面,腿在车下面,我一看,就赶紧发动车往前追,小车又向前走了一段,我就超这辆小车,到土门三叉路口时,我向左打方向挤这辆车,小车向左打方向继续往前走,这时从小车左侧超过来一辆面包车挡住小车车头,把小车卡住小车才停了下来。车上两个人,人们把这两个人从车上拉下来,驾驶员穿着工衣估计四十岁左右,坐在副驾驶的那个娃估计三十岁左右,穿着秋衣,两人都喝有不少酒。

5、证人屈xx的证言:今天下午三点左右,我开着我的面包车从东环路往土门车站来,我前面是个黑小车,走到宝玉石花园门口,前面黑小车将一个骑自行车女的撞倒,人倒在车下,小车没停继续往前开,我赶紧从左侧超车拦截,拦了两次没拦住,第三次才将车拦住,黑小车撞到我车上才停下来,我车右侧车门受损,伤者和自行车都在车下,车拖着人和自行车跑有200来米。车上二个人,一胖一瘦,瘦子开着车,下车后看他俩喝酒了,两个人都不省人事,站都站不稳,伤者后来送医院。

6、证人任xx的证言:2010年10月25日下午三点多,我在土门往土门车站来,看见一个黑小车将一自行车撞倒,人腿在车里边头在外边喊叫,自行车也在车下,车一直没停往前走,车跑得不快但没有停。周围群众都在拦,都挥手示意小车停车,车没停一直往前走。后来黑小车跑到车站路口东边二个小车将黑小车拦截住。司机穿工衣。

7、证人王xx的证言:2010年10月25日下午3点多钟,我驾驶华川车停在土门老停车场对面路中间花坛处,李建伟喊我让我拦住这辆黑小车,我站在车前面摆手拦这个车,见他不停,往我身上上,车过去后,我看见下面掉下来一个人和自行车,车继续往前走,估计走二十多米后被拦下来。

8、证人李x的证言:2010年10月25日下午3点多,我在仲景路民政宾馆门口,听见有一女人大声喊救命,看见一黑小车左后轮前面卡着一个女人和自行车,前半截身子在车外面,我飞快跑到路中间花坛边向这个小车招手喊停车,车没停又往前行。当时路上好多人在喊,我见李红伟在路北边追这个车。

9、证人张xx的证言:2010年10月25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门市门口听见有人喊救命,声音很大,见过去一辆黑小车,小车左后轮下面卡着一个人,前半截身子在车外,车一直往前走。

10、证人路xx的证言:昨天中午,我、孙某某、赵x、杜xx等七八个人在陆川火锅店吃饭,除了杜xx我们都喝有酒,孙某某喝有不到两瓶小三鞭。吃过饭后,杜xx开我的面包车送我们去钢厂,走时对剩下的人说你们走不了,我们一会儿再过来。等我们再回去时,没见他们车和人。

11、证人杜xx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中午孙某某饮酒的事实。

12、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从案发到豫x轿车被两辆车拦截停车,其共行驶408米,自行车被拖拽382米的地点有血迹等情况。

13、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王xx损伤程度属重伤。

14、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结论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血。

15、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16、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17、报案证明:证实群众打电话报警。

18、到案证明:证实孙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19、户籍证明:证实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20、本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21、病历资料:证实王xx受伤治疗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和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代为交纳部分赔偿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辩护人赵某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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