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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某某要求许昌县尚集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男,汉族,五十八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三十五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许昌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三十三岁,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六十一岁。

上诉人武某某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被上诉人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上诉人许昌县X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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