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男,汉族,五十八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三十五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许昌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三十三岁,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六十一岁。
上诉人武某某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被上诉人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上诉人许昌县X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