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庆德,刘莹莹,河南牧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