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庆德,刘莹莹,河南牧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