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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某诉称,他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没有家庭观念,没有夫妻观念,两人长期争吵不断,加之被告在外工作期间,经常夜不归宿,有时甚至半个月一个月不回家,对孩子也不闻不问,对长辈也不孝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她与原告夫妻关系很好,虽然有一点小矛盾,但不至于闹到法庭。她在外面工作期间,日班晚班非常辛苦,有时不能按时回家也是身不由已,原告就怎么不能原谅因此原告提出离婚她不同意,如果原告执意要离的话,她要求带养小孩,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并补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告焦某某自愿抚养其至独立生活时止,不要求被告田某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三、家庭财产全部归原告焦某某所有,被告田某某自愿放弃;

四、原告焦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田某某人民币x元(此款限在2011年5月23日前付清);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现在各自处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焦某某自愿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拥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符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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