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会刑初字第4号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43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会同县X镇福兴宾馆楼下,将杨某某停放在福兴宾馆楼道口的一台蓝色“豪爵”牌x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当晚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骑着所盗摩托车逃窜到中方县X镇时,被告人石某某被在中方镇街X路改造工程项目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的群众抓获,张某某则趁机逃脱。之后,被告人石某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杨某某的摩托车被盗时价值256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他人盗窃杨某某的两轮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杨某某的蓝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情节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有:(1)失主杨某某的陈述,2010年10月8日早上7点多钟发现我停放在福兴宾馆楼下的两轮摩托车被人盗走了。我的摩托车是台蓝色“豪爵”125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湘x,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是2010年6月份从粟某某手中购买的二手车,有八成新,购价3280元。(2)证人粟某某的证词所证实的事实与杨某某陈述的事实相吻合。(3)证人潘某某的证词证实,2010年10月8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中方县X街上值勤时,发现一名40多岁的男子骑着一台蓝色“豪爵”125型的两轮摩托车,带着一名18岁左右的男青年,摩托车车牌被搞烂了,电源线是重新接的,我上前询问时,坐在后面的男青年下车跑了,骑摩托车的男子讲不清摩托车的来历,并且他身上带有一把螺丝刀和一把铁锤,我就把他扭送到中方派出所。(4)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和被告人石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实了摩托车被盗的地点。(5)相关书证、物证照片,①会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石某某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锤子一把,被盗蓝色“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一台;②被盗摩托车的购车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③中方县公安局中方中心派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④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均证实了本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石某某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6)鉴定结论:被盗摩托车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60元。(7)被告人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其伙同张某某盗窃了杨某某停放在福兴宾馆楼下的蓝色“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在中方县X街上被值勤群众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石某某均无异议。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起主要责任,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当对本案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平韬

审判员刘永成

人民陪审员龙家成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