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X村。
被告张某乙,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