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X村。

被告张某乙,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