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