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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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