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上诉人苏某某与上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苏某某、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