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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冯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蒋某某、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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