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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借款x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某已与申请人张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人借款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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