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省气象局行政楼X室。
委托代理人李忠,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兴威名座1812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33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若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x元,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x元及利息4555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41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207元,由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于该款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湖南天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