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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8岁。1983年9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0年5月6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0年5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0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诉被告人张某某财产所有权某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C—x十通货车返还给张某。判决生效后,张某于200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4月12日依法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张某某至今没有履行判决,而是将豫C—x十通货车隐匿在孟州市X乡X村(该车至今已报废,已追回),自己逃到厦门打工躲避法院执行。

另查明,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全部损失,张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6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的申请执行书、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执行日志、申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补充材料、刑事案件移交书、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火车票复印件、告知书、车辆信息表、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权某某证言、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将被执行标的物隐藏在他处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符战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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