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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长发现原判不当,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柯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马军峰、张怀亮、郑学军(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黑色捷达轿车,到中牟县X镇易发商圣建材市场“魔涂油漆店”门前,后马军峰、张怀亮两人进店以看油漆为由,赵某某在车上等候接应,郑学军乘机窜入店内办公室,将放在桌子柜里的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5500余元及收条等单据,后赵某某驾车帮助郑学军逃走。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

原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变更指控,即2010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马军峰、张怀亮、郑学军(三人已判刑)谋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捷达轿车,到中牟县X镇易发商圣建材市场“魔涂油漆店”门前,后马军峰、张怀亮两人进店以看油漆为由,赵某某在车上等候接应,郑学军乘机窜入店内办公室,将放在桌子柜里的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5500余元及收条等单据,后赵某某驾车帮助郑学军逃走。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再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席某陈述,证人郑××、马××、张××、程××、张××、席×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其赃款已追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并积极退赃的情节,经查,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对其共同犯罪行为是明知的,因分工不同仍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涉案赃物系侦查机关追还,并非被告人主动退赃。故,原审认定上述情节与本案事实不符,再审应予纠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综合酌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自生

审判员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宇芽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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