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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张程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开识恋爱,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B。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希望可以缓和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开识恋爱,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B。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在夫妻生活中互让互谅、妥善处理,应当可以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10月9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10月11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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