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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黄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常某,女,4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5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29岁,汉族。

被告黄某乙,男,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立民,长沙市开福区维实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熊某诉被告黄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熊某x元;

二、原告熊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25元,予以免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先明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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