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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44岁,古丈县开发办干部。

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古丈县罗依溪黑潭坪第六组。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6月,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我村建养殖场,需租赁我的土地,我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土地3亩,每亩租金1000元,以后租金每三xn22Y%递增。协议生效后,原告按协议规定交付了应租赁的土地,被告进入所租土地内进行开发平整,并建了部分栏舍。按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9年1月1日支付2009年度、2010年度租金,但被告未按协议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恶意规避,不和原告见面。而该协议签订时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协议对原告方显失公平。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或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诉属实,现我已无力经营,故同意与原告方解除该租赁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丈县金湘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与原告唐某某与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同意将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则由原告自行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霞

审判员张珊菊

人民陪审员张鲜梅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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