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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易某某、汤某某、顾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易某某之子

被执行人汤某某,男,51岁,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X乡X村某某组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66岁,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X乡X村某某组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57岁,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某某供销社宿舍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易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易某某、汤某某、顾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7)醴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审结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变卖了被执行人汤某某座落在某某乡X村某某组某号房屋,将变卖款项x元偿付了申请执行人(其中6000元为诉、执两费),余款x元一直未能履行。201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委托株洲市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易某某继承易某某的座落在醴陵市X镇X路某号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市场价值x元。被执行人易某某、罗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以评估价格将抵押房产变卖,变卖价为x元。除留置给被执行人安居和评估执行费用后,余款x元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按此方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汤某某、顾某某、罗某某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7)醴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三林

审判员李振兴

审判员李家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晏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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