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潘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徐x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男孩徐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陈xx抚养,原告徐xx自2011年1月起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每月16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小孩教育费、住院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徐xx、被告陈xx双方各负担50%;
三、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中铁五局基地住宅X号房屋(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归被告陈xx所有,房内家具、家电归被告陈xx所有;
四、座落于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X号合联商业大楼X号房屋的房屋权益归原告徐xx所有;
五、原告徐xx支付给被告陈x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2月底前付清;
六、原告徐xx与被告陈xx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
七、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