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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瞿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加诉讼,申请执行、收取财物等。

被告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村×号。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加诉讼等。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瞿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瞿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07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除偿付至2010年9月份止的利息外,其余借款的本息未予偿付,因被告夏某某系被告瞿某某之妻,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息x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其借款x元中有x元系所欠的货款,x元系借款,现因资金紧缺,只能分期分批予以偿付所借原告之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瞿某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瞿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07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了借条,并注明“今借到张某甲老板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是实,月利息2%,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瞿某某只偿付了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2010年9月份至今的利息未予偿付。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x元及未付的利息x元。

另查明,被告所欠利息为x元(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止即x元×2%×11个月=x元),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夏某某的存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瞿某某、夏某某所欠原告张某甲借款x元,应予偿付;

二、偿付期限:二被告于2011年9月11日前支付x元,2011年12月14日前支付x元;

三、如果二被告如期按上述履行期限偿付债务,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x元(计算至2011年8月份止)的诉讼请求,否则二被告应偿付借款利息x元;

四、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3175元,原告张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长庚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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