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Ⅰ,男。
委托代理人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Ⅱ,男。
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罗某Ⅰ因与被上诉人罗某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某Ⅰ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某,罗某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