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三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座落在衡山县X镇X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衡山房权证开云字第x号)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座落在衡山县X镇X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衡山房权证开云字第x号)第三、四楼及左侧门面一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周某安
执行员汪东升
执行员陈晓强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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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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