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雷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副行长,住资兴市邮政局,特别授权。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袁XX、罗XX、袁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袁XX、罗XX、袁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某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