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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袁XX、罗XX、袁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雷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副行长,住资兴市邮政局,特别授权。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袁XX、罗XX、袁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袁XX、罗XX、袁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某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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