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李某乙与某某村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某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8日,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村委会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村委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乙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