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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申请人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李某乙与某某村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某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8日,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村委会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村委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乙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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