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保能,光山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与被告合伙做充绒生意,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先期购买羊毛绒等原材料共计53项,合计款x.84元,原告交房租4100元,车费1600元,餐费200元,新购电机一台计款1500元,另外原告自带以前充绒8类物品:1、三台电机子3500元;2、2个模特600元;3、做衣服木案子300元;7、充绒钉扣子一套工具200元;8、剪刀5把(2大3小)150元,以上总款项共计x元均由原告方提供。经营10多天后,由于原告妻子身体不适,双方商量将上述物品全部转给被告一人经营,并于2009年11月23日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清点,王某乙签字领到并给付投资款x元,到2009年底,原告催要剩余投资款x元,被告拒付引起诉讼。

被告辩称,经人介绍双方口头协商共同投资到禹州合伙做充绒生意。原告单独经营两个月后由于经营不佳让我接手单干,其原意赔我x元损失,考虑到自己投入了许多资金,为了减少损失就接手单干。被答辩人所称先期购买的充绒等53项材料,总款x.84元是凭空捏造的,按市场价格价款应是x.84元,包括房租4100元,车费1600元,餐费200元,新购电机1500元,8类充绒物品不能用多次通知原告拿走其一直未拿,我投入现金x元,其先期经营两个月期间一个师傅,一个做饭工人的工资9000元是我垫付,付房租7200元,原告借我现金2000元,给其妻子吴德凤资金1000元作伙食费,为其交电费240元,带货回时车费1500元,合计x元,被答辩人应支付我x.16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底,原、被告双方口头商量共同投资到河南禹州合伙做充绒生意,协议后,双方至2009年11月23日,原告将先期购买的53项羊毛绒等原材料转给被告经营,被告王某乙签字认可,单价和金额原告陈述是其填写但被告签字认可,被告陈述自己签收了53项原材料,单价、金额是原告后来添加的。同条签字认可的有房租4100元、电机1500元、车费1600元、200元吃饭。同时被告接受了原告自带的8类物品,即:1、三台电机;2、二个模特架子;3、做衣服的木案子;4、钢铁床、5、5个凳子;6、衣服架子;7、充绒钉扣子的工具一套;8、剪刀5把。原告陈述价值5330元(3500元+600元+300元+380元+100元+200元+150元),被告陈述原告上述物品不能用,让其拿走其不愿拿走,被告给付原告现金x元。被告租房交费7200元,原告找被告追要剩余款项未果引发诉讼。

因原、被告对53项原材料数量无异议,各自提供了单价金额,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光山县羽绒商会对原、被告分别提供单价进行认定,该商会通过调查走访认为原告提供价格过高,被告价格符合市场价格较为真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接清单和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期合伙成立,虽无书面协议但均认可,先期合伙时间原、被告说法不一,但于2009年9月28日租李春爱房子,2009年7月22日租毕光明房子有租房协议证实,2009年11月23日原告将先期购买的53项充绒原材料等转给被告,被告签字接收,至此合伙关系终止,53项原材料价格采信被告提供价格为x.84元(包括房租4100元、电机1500元、车费、餐费1800元),被告交房租至退伙时为4个月,为2400元(x÷12个月×4个月),由被告给付原告x.84元(x.84元-x元-2400元)。对于被告主张的先期经营期间做饭人员工资,原告借其现金、电费、车费等因未能提供书面结算及借据等,加之原告不予确认,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接收原告8类物品原物返还,如不能原物返还,按原告陈述价格给付现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给付原告现金x.84元,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齐。

2、被告给付原告8类物品,如不能原物返还,按原告认可价格给付,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齐。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25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卫东

审判员刘曙霞

代审判员胡永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