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雷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雷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雷xx文所欠原告李某、李某货款壹万陆仟陆佰元(¥16600元),原告李某、李某同意由被告雷xx给付货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其余货款壹仟陆佰元(¥1600元)原告李某、李某自愿抵作给付被告雷xx的房租费和电费。

二、本调解协议履行后,原告李某、李某不能再借故骚扰威胁被告。

三、本案受理费贰佰伍拾元,双方各负担壹佰贰拾伍元(¥125元)。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华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