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雷xx,嘉禾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坦塘工业园xxx酒店。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约73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x局宿舍。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王xx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