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郭xx、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

负责人曹xx,该行行长。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村x组。

被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郭xx、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