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254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不动产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华瑞电子商厦,在长沙市芙蓉区辖区范围内,因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