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某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现在(略)。

本院于二○○二年四月四日作出(2002)邵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5月22日交付执行,2006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3年1月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宋某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宋某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1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罗晚生

审判员马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晓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