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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07年2月13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3月2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5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7年1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在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毛某某仍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王群、熊彩虹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李彦海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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