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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在张家界市X路机场大酒店旁开设燕子休闲中心,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嫖客与其店中小姐发生一次性关系,胡某收取100元到80元,收取100元抽取30元、收取80元抽取20元的好处费,从中牟利。2010年10月22日21时许,李某勇、赵某虎先后来到该休闲中心,分别与卖淫女李某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向延忠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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