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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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卓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曾用名卓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2010年12月14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长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砣唬姹烁咳遄偃谌栽鹤挠暗佟嗜q慢摇吧”内,因不满在此消费的董X多次找过聘请的领舞小姐跳舞,便以董X在其店里闹事为由,指使吴某和另一名社会青年(另案处理)教训董X。三人到董X身边后,被告人卓某用装满啤酒的酒瓶打击董X头部,吴某及另一名社会青年分别用匕首、电警棍等凶器对董X进行伤害,致使董X全身多处受伤,经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董某伤为重伤。经湖南省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伤残程度为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某被告人卓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陈某,证人闫某、秦某、席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伤情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唐某提出了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督促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晚,被害人董X与王XX、余X、卓XX等1窖坏姹烁咳遄偃挠暗佟嗜q慢摇吧”消费,其间,董X、王XX、余X分别邀请过慢摇吧领舞小姐闫某(小名波波)跳舞。当晚11时左右,在其慢摇吧消费的一包某内的客人向被告人卓某抱怨,“已付过小费的领舞小姐被几个年轻人叫出包某跳舞,客人很有意见”。被告人卓某便以董X在其店里闹事为由,指使吴某及另一名社会青年(均另案处理)教训董X。在被告人卓某带领下,三人到董X身边,被告人卓某用装满啤酒的酒瓶打击董X头部,吴某及另一名社会青年分别用匕首、电警棍等凶器对董X进行伤害,致使董X全身多处受伤,经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董某伤情构成重伤,其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

另查明,被害人董X受伤后被送慈利县中医医院抢救后转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转北京市博爱医院康复治疗110天,已花医疗费、交某、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卓某外逃期间,其家属已向被害人董X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卓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董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并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并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卓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那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在酒吧上班,从外面进来一群后生,其中的一个无缘无故就将一把凳子踢倒了,我当时就有点不高兴。那天晚上酒吧的包某内有人过生日,就点了“波波”和“晨晨”两个小姐到包某里唱歌,并且客人还给她俩都给了小费,但那群后生中的几个人老是缠着“波波”跳舞,包某里的客人对此很有意见,这样,我就更起火了,决定邀几个人教训一下那个缠“波波”的后生。刚好从包某里出来两个经常到我酒吧里玩的两个短头发后生,我就把他们拉到厕所边给他们讲了我要教训坐在卡座的那个后生,当我们三个人朝他坐的方向走去时,他正在和“波波”讲话,我一上去就朝他头部打了两酒瓶,他就歪倒在沙发上了,我就赶快朝外跑了。我喊的两个后生怎么打他的我也没注意看了。事发后听讲被我打的叫董某,是一个当兵的,最主要的是伤是被我喊的人用刀刺成二级伤残了。

2、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5日晚上,我和余X、王XX、董X等1烁匀瓿硗雇蠓胶鸬祷境钦锬睦俚嗜q慢摇吧去玩,到那里后,他们几个男的就到大厅里跳舞,董X邀一个叫“波波”的跳舞,余X、王XX也找那里的陪舞小姐跳,我坐在卡座里等他们。约一个小时左右,我正和董X、“波波”讲白话时,看见酒吧的老板和两个短平头男的朝我们坐的方向走来,我就有种不好的预感,果然,那几个男的一走到我们坐的桌子边,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从身上拿出一根电棍将董X击偏倒在沙发上了,我因为害怕,赶紧往楼下走,刚走几步,就听到身后有酒瓶子打破的声音,不一会儿,董X就被伙计送到中医院去了。听医生讲,他背后被捅了一刀,另外还有一只手的两根手指受伤了。

3、证人闫某(波波)的证言证明:那天晚上,那个当兵的和一群人来了后,先是找我和“晨晨”说话,聊了一会儿后,老板就安排我到包某里陪客人去了,在包某呆了一会儿后,服务员叫我出去跳舞,在我领舞的时候,那个当兵的和他的伙计也上台来跳舞,其中的两个男的一边朝我身上摸一边把我往当兵的身上挤,那个当兵的也趁机抱着我跳舞,跳了一会儿,我就下台回包某了;当我第二次领舞下台后,那个当兵的就把我拉到他们那个卡座上去喝酒,刚坐下不久,我就看见两个短头发的男的飞快地向我们坐的沙发走来,紧接着就听到电棒“磁”的声音,然后我就觉得有人压在了我身上,我赶紧跳开几米远后回头看,看见老板手举起正朝当兵的打,那两个短头发正在追赶给当兵的帮忙的人,我当时吓坏了,就跑进化妆间去了。

4、证人席XX(晨晨)的证言证明:那天晚上10点左右,我听到背后有玻璃被打碎的声音,赶紧转身朝对面的那个卡座看,发现那个当兵的客人已经倒在沙发上了,老板手持酒瓶一下子又打在那个当兵的头上,啤酒瓶都砸破了,老板又朝他踢了一脚;和老板一起的一个短头发弯腰下去朝当兵的身上像是捅了一下,另一个短头发站在边上的,打过之后,当兵的用手护着头倒在地上,老板和两个短头发就往酒吧门口跑了。

5、证人田某、张X(慢摇吧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2月5日晚10点30分左右,看见卓某板与两个年轻伢儿围着一个坐在卡座里的年青人打,卓某板是用酒瓶打的那个年青人头部,当时酒瓶都砸破了的事实。

6、证人余栋、王某、包某某、陈某、张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事发后赶到现场,看见董某全身是血,当时下肢不能动弹,听在场的人讲是卓某板和两个年青人将董X致伤的事实。

7、石公鉴字(2010)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董某的伤经鉴定已构成重伤的事实。

8、湘常倚司鉴所(2010)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董X因背部被刺击致胸T12水平段脊髓实质某全损伤双下脚截瘫,肌力0级,大小便无法控制,评定为二级伤残的事实。

9、各种票据证明:董X受伤后,已花医疗费、交某、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的事实。

10、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卓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8万元,被害人董X及其父母对被告人卓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唐某提出的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督促亲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合,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卓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文华

审判员施琦

审判员熊志红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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