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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陈某靖,直至2009年6月4日在株洲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甚至对原告的母亲实施暴力。2008年11月,原告与被告正式分居,至今已达两年多时间,两人无法再继续生活,双方也曾协商过离婚事宜,未果。为了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陈某丹、陈某靖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1、原告提出的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这些完全是夸大其词的离婚借口。原、被告一起经历七年的时间,至于年轻人之间的矛盾、口角这是有的,也可以说是人之常情,但被告从未过分,更没有动手动脚,这点当地的村民都可以作证,原告自己也应该非常清楚。原、被告能在2009年6月4日自愿到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这更是有力的证明,也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2、原告说被告对她母亲不好,实施暴力,这更是捏造的事实,被告对岳母非常尊重,岳母对被告也非常关爱。当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岳母非常不同意,多次电话联系要被告不要离婚。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给予调解,以和为贵,说服女方重归于好,被告会尽最大的努力挽救这段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丹,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陈某靖,双方于2009年6月4日在株洲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某,婚姻基础一般,之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不能和睦相处,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11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陈某分居至今,原告尚某某于2011年3月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丹、婚生男孩陈某靖,均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由原告尚某某每月负担陈某靖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岁时止。支付方式为: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每年分两次支付,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300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3000元;婚生女孩陈某丹的抚养费被告陈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尚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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