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王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陈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2010年12月30日受理的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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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