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亚文,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杜子雄,该公司财务部职员。
被告: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本市X路大德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指挥部指挥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波,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系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被告: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大德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波,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一建司)诉被告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建公司)、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金碧指挥部)、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市一建司起诉称:2000年10月11日,金碧指挥部、省城建公司与其签订《正和小区B区X-X幢工程尾款处理协议》,约定金碧指挥部委托省城建公司代建,又交付其施工的正和小区B区X-X幢工程,明确该工程已于98年底进行了竣工结算,并尚欠工程款(略).05元未付,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支付所欠工程款(略).05元,及自2000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的6.534‰计算)和违约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
省城建公司、金碧指挥部、市政集团对市一建司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可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昆明市X路片区X路拓宽改造指挥部、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拖欠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为90万元;
二、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崇善大厦、云津大厦的一部分房屋(商铺按8000元/M2,商住房按3500元/M2计价)作价90万元抵偿给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90万元的工程欠款;
三、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五、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昆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孟静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