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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宁远县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贷后管理员。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2011)宁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借款5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按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执行款5050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领取执行标的款5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公证处宁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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