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21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客观事实是上诉人承揽长沙浩瀚瀚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安装工程,然后又分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从事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因自己违章冒险作业,高空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忽视了自身安全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本案的性质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遍地域管辖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