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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王升屯村民委员会、张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王升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与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X路办事处王升屯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张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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