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方某某以双方已经庭前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廖某某、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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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