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井延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