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本市X街道办事处,职工。
申请人王××,男,31岁,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X路,职工。
申请人肖××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的银行存款x.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的银行存款x.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