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现住本市X巷X号。
被申请人陈××,男,45岁,汉族,临湘市人,现住本市X街
被申请人李××(陈××之妻),女,40岁,汉族,临湘市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李××位于岳阳市金达阳光C栋X号的一套住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李××位于岳阳市金达阳光C栋X号的一套住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其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