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汤阴县X镇X村民甄某某、甄XX兄弟二人因为房产纠纷发生打架,甄某某将甄XX打伤。经法医鉴定甄XX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甄XX的陈述、证人甄某X、李X、张XX、刘XX、甄某X的证言、法医鉴定、被害人甄XX的病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薛志强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