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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男,36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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