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男,36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雷×